(2017)川04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斌、韩雨杉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韩雨杉,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475号原告:刘斌,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韩雨杉,女,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法定代表人:邓勉明,执行董事。原告刘斌、韩雨杉与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斌、韩雨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韩雨杉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韩雨杉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刘斌、韩雨杉负担。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胥思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