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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56号申请人:高某,女,193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丙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1994)丙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褚文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