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56号申请人:高某,女,193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丙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1994)丙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褚文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