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刘某、张某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57号移送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监狱。被执行人:徐某,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被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本院在执行王某、徐某、刘某、张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徐某、刘某已全部缴纳罚金。张某尚需缴纳罚金98192.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车辆二台,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张某及其父母均表示早已变卖。经到本地调查无法核实,且查找不到未能实际扣押。张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召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