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乔建民诉被告XX民、郭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民,XX民,郭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168号原告乔建民,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民,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郭民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乔建民与被告XX民、郭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被告XX民、郭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乔建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建民诉称,2015年7月22日,被告XX民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郭民生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被告XX民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乔建民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息3%,借款人XX民,2015年7月22日,担保人:郭民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现诉讼要求被告XX民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22日计至清偿之日);被告郭民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民、郭民生对原告请求均无异议。被告XX民庭审中提出,原告在其嫂子处还有借款,希望能相互冲抵,但原告表示不同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XX民、郭民生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被告XX民要求用他人对原告所享有的债权冲抵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且原告不同意,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XX民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郭民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法取得向被告XX民的追偿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XX民清偿原告乔建民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民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民生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XX民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XX民、郭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