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滨与迟克林、王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滨,迟克林,王士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642号原告:宋滨,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迟克林,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迟克林母亲),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田,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武,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现住址不详。原告宋滨与被告迟克林、王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宋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487.50元,减半收取计743.75元,由原告宋滨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宋滨负担。审 判 长 郭占友人民陪审员 李秋凤人民陪审员 姜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