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平友、贾成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友,贾成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125号申���执行人:胡平友,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贾成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平友与贾成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贾成齐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贾成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