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张金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金笑,武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339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笑,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武洋,女,汉族,1991年6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金笑、武洋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笑、武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金笑、武洋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支付到期欠款360872元;2.判令张金笑、武洋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依据协议约定:每逾期一天,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为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金笑、武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1日,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与张金笑、武洋签订《借款协议》(编号:J*****)。张金笑、武洋认购济南恒大帝景某房屋,因资金周转问题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借款2225378元。按照协议约定,张金笑、武洋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归还借款180436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归还借款180436元,截至现在应归还两笔借款合计360872元。张金笑、武洋至今未能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归还该款项。同时,根据协议第二条约定,张金笑、武洋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张金笑、武洋应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支付欠款360872元及因欠款产生的违约金。张金笑、武洋的违约行为给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判如所请。张金笑、武洋未作答辩。对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2、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借款借据六份;4、委托书、承诺书、付款委托书各一份;5、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经对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结合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1日,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为甲方,张金笑、武洋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乙方认购济南恒大帝景某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借款,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同意免息借给张金笑、武洋人民币2225378元整,张金笑、武洋承诺按时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具体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180436元;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180436元;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300727元;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300727元;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300727元;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96325元。同时约定张金笑、武洋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每期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张金笑、武洋在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将2225378元付至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同日,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向张金笑、武洋出具收到189156元的收据一份。本院认为,张金笑、武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交的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张金笑、武洋也书写了收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双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张金笑、武洋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归还借款180436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归还借款180436元,合计360872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张金笑、武洋未按时偿还上述借款,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要求其偿还到期借款36087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碧物业济南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两笔借款分别以180436元、180436元为基数,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即分别以2016年5月1日、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张金笑、武洋还清借款之日止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笑、武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偿还借款360872元;二、被告张金笑、武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8043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张金笑、武洋还清之日止;以18043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张金笑、武洋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4元,由被告张金笑、武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秋芹人民陪审员 孟庆秀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目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