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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凯涛与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涛,李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203号原告:赵凯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李涛,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昆明市晋宁县。原告赵凯涛与被告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凯涛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凯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赵凯涛负担。审判长  李继华审判员  舒永丽审判员  邓世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