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凯涛与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涛,李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203号原告:赵凯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李涛,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昆明市晋宁县。原告赵凯涛与被告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凯涛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凯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赵凯涛负担。审判长 李继华审判员 舒永丽审判员 邓世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