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设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设成,吴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550860697P。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设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审被告:吴黄明,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上诉���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设成、原审被告吴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与杨设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其住所地为南昌市××××区,故本案应由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杨设成是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月湖区,故鹰潭市月湖区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靜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