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3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钰与杨太强、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钰,杨太强,佘艳,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陈钰,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太强,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佘艳,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人邹建华,女,汉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钰与杨太强、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本案标的1万元,未到期限的欠款由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一千元,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年底再向申请人支付1-2万元,直至将欠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33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君 林审判员 彭  敏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