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李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51号原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七号。法定代表人:刘生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非,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喆,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原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下协商达成一致,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