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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志库与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库,李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库,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街。被执行人李志民,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库与被执行人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依申请执行人张志库申请对李志民名下财产冻结、扣划,合计14,466.00元。扣划财产为执行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志库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