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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克珍与河南盛瑞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珍,河南盛瑞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珍,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河南盛瑞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村东。法定代表人闫国正,总经理。本院(2016)豫04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盛瑞钒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盛瑞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限额16万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