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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820号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82G(1-1)。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泽群,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法定代表人:王贵涛,董事长。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5870元,由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