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传军与马永庆、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军,马永庆,XX,石河子总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619号原告:王传军,男,1942年7月5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庆,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瀚,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回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第三人:石河子总场。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机关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古广峰,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传军与被告马永庆、被告XX确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传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本院退还给王传军。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