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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马培兵与张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兵,张鹏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720号原告:马培兵,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王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鹏飞,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马培兵与被告张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培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被告张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培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0000.00元,并从2013年5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14日,原、被告之间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云阳县盘石镇长安路“云江景梦”住宅小区3幢1单元106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于当日预付房款20000.00元。2013年5月30日、2014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房款120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经审查,案涉“云阳县盘石镇张佰祥联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接受整治的“两违”建筑,目前未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本院认为,案涉“云阳县盘石镇张佰祥联建房”,云阳县人民政府确认其系“两违”建筑。该建设项目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未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总证)。因此,在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作出处理前,不宜由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培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9.00元,退还给原告马培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