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轶申请执行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轶,乌云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轶,男,1983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76号刘轶申请执行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于2017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提供草场的经营使用权存在争议,争议存在期间被执行人每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