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仙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仙木,黄金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郑仙木,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黄金灶,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郑仙木与被执行人黄金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仙木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9458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4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