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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都西府与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西府,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686号原告都西府,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冉江卫,男,生于1979年8月29日,汉族被告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春宁原告都西府与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都西府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西府撤回对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都西府负担。审判员  赵功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卫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