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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甲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甲强,于俊红,张伟,张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住所地:东阿县。被执行人:于甲强,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于俊红,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晓琳,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伟名下的财产110000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