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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督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佳奇对高凤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奇,高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58号申请人:李佳奇,男,1987年3月13日生,住吉林省龙潭区。被申请人:高凤,女,1963年10月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李佳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高凤于2016年12月22日因开养老院在申请人李佳奇处借款21,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1月31日将该笔借款偿还给申请人。这期间,高凤偿还了1,600元,尚欠李佳奇19,400元。款项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付欠款人民币19,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佳奇人民币19,400元。申请费人民币9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