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佳奇对高凤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奇,高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58号申请人:李佳奇,男,1987年3月13日生,住吉林省龙潭区。被申请人:高凤,女,1963年10月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李佳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高凤于2016年12月22日因开养老院在申请人李佳奇处借款21,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1月31日将该笔借款偿还给申请人。这期间,高凤偿还了1,600元,尚欠李佳奇19,400元。款项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付欠款人民币19,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佳奇人民币19,400元。申请费人民币9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