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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字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曹连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曹连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字2599号原告刘东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曹连明,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原告刘东风诉被告曹连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东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向被告曹连明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后,原告刘东风与被告曹连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曹连明已对原告刘东风进行了积极赔偿。原告刘东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风负担。审判员 祁 臻行和解为由,02120627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