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字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曹连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曹连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字2599号原告刘东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曹连明,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原告刘东风诉被告曹连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东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向被告曹连明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后,原告刘东风与被告曹连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曹连明已对原告刘东风进行了积极赔偿。原告刘东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风负担。审判员 祁 臻行和解为由,02120627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