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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国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国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建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孙国建驾驶浙B×××××轻型普通货车从宁波北高速口上高速公路先后8次与从上海或江苏至宁波驾驶浙B×××××大货车的驾驶员刘某、浙B×××××大货车的驾驶员张某、浙B×××××大货车的驾驶员李某(均另案处理)互换高速通行卡、隐匿行车路程,采用以轻型普通货车代替大货车支付长途高速通行费用的方式,帮助他人偷逃高速通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405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国建于2017年1月12日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柴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孙国建主动向本院退赃人民币64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国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张某、李某的供述,证人黄某、金某、陈某的证言,高速公路入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事宜的通知》,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换卡案的若干说明》,手机通话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暂扣款收据,到案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国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国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国建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国建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国建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