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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殷晓刚与余多云、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刚,余多云,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067号原告:殷晓刚,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余多云,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沈军,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殷晓刚与被告余多云、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殷晓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晓刚负担(已付)。审判员  谢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