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英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英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749号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30号楼C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张伟,系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豪,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大庆���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英豪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