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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宏志、赵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志,赵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志,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0年8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磊,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012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7000元;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志、赵磊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志及其辩护人李继平、被告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黄州八一路卿君阁小区XXX室将被告人李宏志、赵磊抓获,当场在李宏志的房间内搜出电子秤一台,小勺一把,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净重0.4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4袋,净重18.63克;在赵磊的上衣口袋内搜出吸毒壶两个,甲基苯丙胺片剂41颗、净重3.84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5袋,净重2.53克。另外查明两被告人向郭某、吕某、郑某贩卖毒品4次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李宏志、赵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吕某、郑某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宏志、赵磊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宏志、赵磊定罪量刑。被告人李宏志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李宏志自己本身吸食毒品,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毒品,在量刑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黄州八一路卿君阁小区XXX室将被告人李宏志、赵磊抓获,当场在李宏志的房间内搜出电子秤一台,小勺一把,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净重0.4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4袋,净重18.63克;在赵磊的上衣口袋内搜出吸毒壶两个,甲基苯丙胺片剂41颗、净重3.84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5袋,净重2.53克。另查明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2日,郭某给李宏志打电话,要求购买1000元的毒品(17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在双方沟通好之后,李宏志将毒品用卫生纸包好,交给赵磊拿着,然后李宏志和赵磊一起从出租房出来,在青砖湖路泡泡网吧附近,赵磊将李宏志包好的毒品交给郭某。第二天中午,郭某发现一小袋冰毒不纯要求李宏志换货,李宏志用卫生纸将一小袋冰毒包好交给赵磊,在泡泡网吧附近赵磊将毒品交给郭某,郭某将不纯的一小袋冰毒交给赵磊,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2、2016年5左右的一天,吕某打电话要求购买200元钱的毒品(3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电话是赵磊接的,双方在黄州商城的宏伟宾馆附近,赵磊将毒品送给吕某,吕某当场付现金200元,交易完成之后,双方各自离开。3、2016年10月27日左右的一天,吕某打电话要求购买200元钱的毒品(3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在吕某和李宏志电话沟通好之后.李宏志将准备好的毒品交给赵磊,在黄冈中商附近,赵磊将毒品送给吕某,吕某当场付现金200元,交易完成之后,双方各自离开。4、2016年10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郑某打电话李宏志,这次的电话是赵磊接的,郑某告诉赵磊要购买200元的毒品(3颗麻果),在电话沟通好之后,在黄冈中商肯德基附近,赵磊将毒品送给郑某,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宏志、赵磊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吕某、郑某的证言;3、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志、赵磊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宏志、赵磊因持有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宏志、赵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后,在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宏志、赵磊自身吸食毒品,其被查获持有的毒品数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赵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审 判 员  靖红涛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