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944号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雄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林,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新刚,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0元,由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