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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洛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洛水,刘春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286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庞洛水,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春艳,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洛水、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