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利达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利达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41号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富利达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路桑达大厦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852598。法定代表人:王觉。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利达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日,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