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克雷与高战元、余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克雷,高战元,余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633号原告:蔡克雷,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战元,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余秋平,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克雷与被告高战元、余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克雷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克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蔡克雷负担。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