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善华、史培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善华,史培儿,余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善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史培儿,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余红兵,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许善华与被执行人史培儿、余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善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许善华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忠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