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林,周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爱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林,男,1987年7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周群群,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林、周群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