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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6175陈凤兴与陈麒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兴,陈麒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75号原告:陈凤兴,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凯、陈林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麒,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凤兴与被告陈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凤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陈凤兴负担。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