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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梅诉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女,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10月1日出生,工人。被执行人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东塔寺乡恒鑫工贸园内;法定代表人徐老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6)5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梅支付各种赔偿186082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6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