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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延林与吴胜永、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林,吴胜永,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初1017号原告宋延林,男。委托代理人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胜永,男。委托代理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志,男。原告宋延林诉被告吴胜永、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玉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延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言民、被告吴胜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明宽、被告姜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延林诉称,2015年7月15日,单文丽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吴胜永、姜志为单文丽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5日。借款到期后单文丽偿还9万元,现尚欠11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吴胜永、姜志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向原告偿还11万元借款本金及其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明宽,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吴胜勇辩称,确实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手印。被告姜志辩称,确实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手印。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单文丽因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找到同事被告吴胜永、姜志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5日,被告吴胜永、姜志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该笔借款到期后,单文丽向原告偿还9万元,尚欠11万元至今未还。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另查,被告吴胜永、姜志曾于2014年为单文丽向原告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已还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一份、证人高文伟证言、照片5张、手机微信记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单文丽向原告出具2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提供与单文丽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已收到单文丽的7万元还款,并自认还收到现金还款2万元。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单文丽借款的事实成立。被告吴胜永、姜志为单文丽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范围,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按年息6%给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胜永、姜志对尚欠的11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胜永、姜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吴胜永、姜志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健附:本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