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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文河与金永光、梁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河,金永光,梁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24号原告:徐文河,男,196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永光,男,50岁,蒙古族,人,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具体住址不详。被告:梁淑珍,女,53岁,汉族,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河诉被告金永光、梁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文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徐文河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刘 广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