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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俊兰、唐山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俊兰,唐山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民终4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俊兰,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0225039-5.法定代表人:赵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俊兰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胫骨嵴撕脱粉碎骨折),2011年6月10日行“左胫骨嵴撕脱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1年6月14日出院。后发生医患纠纷。2013年11月6日,唐山市医学会作出了唐山医鉴2013-03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4年7月1日,河北省医学会作出了冀医鉴2014-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8月3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终止鉴定函,原因系案情较为复杂,无法继续完成鉴定。后再次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因该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委托事项超出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俊兰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认为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同意赔偿。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有过错还需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本案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以不同理由未作出鉴定结论,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诉请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赔偿损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遂判决:驳回原告唐俊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5元,由原告唐俊兰自负。判后,唐俊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唐俊兰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过错。门诊病历没有门诊医师记录,病区医生记录不完整。上诉人住院期间,医师、主任医师等没有查房,也没有查房记录,没有麻醉记录。违反《诊疗规范》第1、2、3、4、5、6、12、13、15第规定。没有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资料、病理资���、护理记录等复印件。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唐山市第二医院答辩: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严格依照相关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有相关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手术、麻醉、护理、住院等均由书面记录记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方的诊疗行为与其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的判决公正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唐山市第二医院对上诉人唐俊兰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以不同理由未作出鉴定结论。两家鉴定机构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理由均与病历无关,病历并非导致两家鉴定机构不能作出相关鉴定结论的原因。故上诉人唐俊兰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过错”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3273元,由上诉人唐俊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姚���涛代理审判员 许 永 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