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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徐伟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徐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1023000028249,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新龙园响岩岭脚,法定代表人徐伟东。诉讼代表人丁娅玲,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系被告单位经理。被告人徐伟东,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台县。2016年6月2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洪,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徐伟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驰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丁娅玲、被告人徐伟东及其辩护人高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9月1日,被告人徐伟东登记设立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2月20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伟东明知蔡某(已被判刑)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情况下,从蔡某处购买回收塑料并接受蔡某提供的上海遥至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累计价税673500元,税额97858.9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并已缴纳罚款人民币97858.97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徐伟东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丁娅玲及被告人徐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伟东的在卷供述,证人蔡某、杨某2能、褚某、许某的证言,《公司情况》,《银行账单》,《抵扣证明》,《姚敏杰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复印材料》,《天台县税局税务稽查签字以及明细》,《账户明细》,《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认证结果通知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行政处罚情况》,《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徐伟东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联系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伟东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伟东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人徐伟东有自首情节,且被告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以上述同样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天台县广信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含已缴纳的罚款九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元九角七分,余款已缴纳)。二、被告人徐伟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晋莹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