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纯镜与被告郭民勇、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镜,郭民勇,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236号原告李纯镜,男。被告郭民勇,男。被告陈丽,女。原告李纯镜与被告郭民勇、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纯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纯镜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李纯镜负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