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67吴发光申请执行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发光,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吴发光,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6839954643。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吴发光与被执行人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贵州省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瓮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因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独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6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吴发光于2017年0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吴发光提供的资料中缺少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移送执行通知书,本院遂联系被执行人贵州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告知,因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6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已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案件受理费专用票据,本院遂与独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查实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6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已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还未生效。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发光。本院认为,因贵州省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发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