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柴建勇与茌平县德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勇,茌平县德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184号原告:柴建勇,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崔健,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德盛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茌平县城中心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周泽民,经理。原告柴建勇与被告茌平县德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柴建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建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兴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锡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