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甘秀卢绑架、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秀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273号罪犯甘秀卢,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滁琅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秀卢犯绑架罪、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赃物。被告人甘秀卢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滁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甘秀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继续追缴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甘秀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秀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监狱服积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秀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秀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