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陆艳军与张成立、方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艳军,张成立,方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陆艳军,男,1986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成立,男,1977年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方征,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艳军与被执行人张成立、方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张成立、方征履行的24224.20元(其中本息合计23760.01元、案件受理费204.19元及申请执行费2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陆艳军。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陆艳军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78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李澍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