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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斌与赵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赵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590号原告:林斌,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斌与被告赵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斌撤回对被告赵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林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 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