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邓专、印代英与钱小荣、卢德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专,印代英,钱小荣,卢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邓专,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印代英,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钱小荣,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卢德利,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长坡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5********。申请执行人邓专、印代英与被执行人钱小荣、卢德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