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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绪云、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云,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杨绪云,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绪云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保全泰土国用(2012)第D-0289号土地一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于2017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月11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查明无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查明无房产信息,于2017年6月21日向车管所查询,查明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绪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