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6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原泰州市瑞华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原泰州市瑞华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749号原告: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原泰州市瑞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表人:董存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小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诚信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钱海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风,该公司员工。原告泰州市瑞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诚信招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瑞华物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江苏瑞华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师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