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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福山与陈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45号保全申请人田福山被申请人陈旺保全申请人田福山与被申请人陈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福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旺名下的冀GBE1**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田福山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旺名下的冀GBE1**号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BV5S7106GSG79522,发动机号为04409475)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毁损、隐匿及设定其他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670.00元,由申请人田福山先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