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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魏贵先与被保全人王子祥民间借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58号申请保全人:魏贵先被保全人:王子祥申请保全人魏贵先与被保全人王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魏贵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王子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帐号为XX)帐户存款152000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子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帐号为XX)的账户存款15200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保全人魏贵先辽XX东风标致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冻结、查封均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申请保全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