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海富、赵玉兰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星,赵玉兰,于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刑初894号自诉人周宝星,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自诉人赵玉兰,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人于海富,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自诉人周宝星、赵玉兰以被告人于海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本院追究于海富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周宝星、赵玉兰控诉于海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周宝星、赵玉兰对被告人于海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林审 判 员 董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郁泉-2--1-